不只咖啡,手搖茶、可可飲都要標示咖啡因和糖量!可分紅黃綠色電子標示

來源:健康2.0 / 圖片:達志影像/shutterstock / 作者:許寶仁

依食安法規定,市面上販售的咖啡飲料必須標示咖啡因含量,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今天(6/7)公告,擴大應標示總咖啡因含量的產品範圍,只要是「含有咖啡因成分的現場調製飲料」都需要標示總咖啡因含量,明年1/1起生效,違法者最高可重罰400萬元。

手搖飲、便利商店、連鎖速食業都要標示

食藥署今天公告修正「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」,明(2023)年起,除了市面上的「咖啡飲料」,未來包括手搖飲、便利商店、速食業等3大連鎖業者,所有現場調製的飲料,皆須明確標出含糖分及咖啡因最高值,總糖量可用方糖數換算標示,每顆方糖以5公克計;咖啡因可依含量多寡區間以紅、黃、綠3色區分。標示不實者將依食安法規範,處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。

咖啡因含量可用紅、黃、綠色3色電子標示

咖啡因含量的紅、黃、綠色,分別代表每杯咖啡因總含量在200毫克以上、介於100至200毫克之間,綠色則代表每杯咖啡因總含量在100毫克以下。食藥署鼓勵業者主動標示相關的醒語,如避免過量攝取咖啡因飲料、請適量飲用咖啡因飲料或其他等同字義之醒語,隨時提醒消費者選購飲料時參考;業者可以QR Code或其他電子化方式標示。

此外,食藥署也指引,添加茶、茶香料調,或含有咖啡因的飲料,均需標示原產地或國家,若混合2種以上的茶葉原料、咖啡豆,則依比例多寡,由高至低標示;僅以茶香料調製飲料,則應在產品上標示「○○風味」或「○○口味」字樣。如果產品中不含茶葉、茶粉、茶湯、茶湯的濃縮液,或是以天然茶葉製作的原料,僅以茶香料調製者,必須在品名上標示為「○○風味」或「○○口味」字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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◎ 資料來源/食品藥物管理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