糖漿偽裝「蜂蜜」賣!重罰400萬 新制7月1日上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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即時中心/綜合報導
7月1日起新的《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標示規定》正式實施,加糖的蜂蜜都須如實標示,含量不到60%者須標蜂蜜口味或風味等同意字樣,一滴蜜都沒加的糖漿禁標蜂蜜,違者將可依《食安法》最重開罰新台幣400萬元。
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表示,據7月1日起將上路的「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標示規定」,只有100%純蜂蜜產品才可標示為「蜂蜜」、「100%蜂蜜」或「純蜂蜜」,凡是有加糖或其他添加物者,應為僅含蜂蜜成分之產品,都要如實標示。
根據新規定,未來蜂蜜含量達60%以上的產品,都須在品名上標示添加物,例如添加糖漿者須標示「加糖蜂蜜」;添加蜂膠等其他風味或其他原料者,品名須標示「調製蜂蜜」或「含oo蜂蜜」。蜂蜜含量未達60%的產品,若品名要使用「蜂蜜」或「蜜」字樣,只能標示「蜂蜜口味」或「蜂蜜風味」。一滴蜂蜜都沒加的包裝糖漿產品,品名不得標示「蜂蜜」或「蜜」字樣。
食藥署表示,2023年7月1日起產品品名標示不符本規定,涉不實、誇張或易生誤解者,將違反食品安全管理法第28條規定,依同法第45條規定,可處新臺幣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,並須依第52條限期回收改正。